自主協定稅則制
這種稅則制與最高最低稅則制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它們的不同點是:
(1)自主協定稅則對全部貨物自主制訂國家稅率;只對部分經協商的貨物制訂協定優(yōu)惠稅率;最高最低稅則則對全部或大部分貨物均事先制訂出最高和最低兩種稅率。
(2)自主協定稅則的協定稅率需與協定各方協商制訂,不同的國別可采用不同的協定稅率;最高最低稅則則是以最低稅率作為優(yōu)惠稅率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以取得對等優(yōu)惠待遇,最低稅率也是最惠國待遇的優(yōu)惠稅率。
(3)自主協定稅則中的協定稅率在條約或協定有效期內,不得隨意修改或撤消;最高最低稅則中的兩欄稅率均由本國自主制訂,可以隨時修改或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