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及稅務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3/08/12 11:08:02 字體: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銷售額的概念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對在價外與應征增值稅的銷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鎮(zhèn)公用事業(yè)附加,亦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納入增值稅計稅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自1994年6月1日起,納稅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中間價)。(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第44號文第五條第二款停止執(zhí)行)。

  二、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銷售額的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二)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guī)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

  三、含稅收入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其銷售額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四、逾期未收回包裝物押金

  (一)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其不再退還的押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即:對超過一年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按包裝貨物所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ǘ┌b物押金征稅規(guī)定中的“逾期”以一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三)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ㄋ模υ鲋刀愐话慵{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計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五、兼營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ㄒ唬┘鏍I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站、外賣點等對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二)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三)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兼營非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

  六、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ㄒ唬┗旌箱N售的概念。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ǘ┗旌箱N售的確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這里所說“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不到50%。

  按照規(guī)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其發(fā)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與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七、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ㄒ唬┮曂N售行為的內容。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說明:

  視同銷售貨物中關于“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的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2)向購貨方收取貸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向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對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增值稅納稅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如接受移送貨物機構未發(fā)生國稅發(fā)[1998]137號文件所列行為之一的,移送貨物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不視同銷售。

 ?。ǘ┮曂N售行為的計稅價格計算。納稅人發(fā)生了有視同銷售的行為,如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投資者),或無償贈送他人等,往往無銷售額,但仍應計算銷項稅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其銷售額應按下列順序確定:(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八、折扣方式銷售額的計算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九、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額的計算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十、還本方式銷售額的計算

  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十一、貨物期貨交易的銷售額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合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

  其計算公式為:“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十二、代購貨物

  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代購貨物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售方將發(fā)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委托方;(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貸款,并另外收取手續(xù)費。

  十三、銷售退回

  銷售退回,是指購買者由于商品規(guī)格或品種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而將已購買的這部分商品退回原售貨單位的事項。其中,屬于銷售方責任,購買方要求重新調換同種商品的,重新調換的同種商品不作為銷售收入調整處理。如屬于銷售方責任,經協(xié)商由銷售方退款給購買者,則應作為銷售收入調整處理。

  十四、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購買者由于商品質量或品種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但對于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處理,而是要求在價格上給予某些折讓的事項。企業(yè)發(fā)生的銷售退回或折讓,調整銷售收入時,無論是本年度銷售的產品,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由購買單位退回或予以折讓時,一律沖減當月銷售收入,其中,銷售退回應同時沖減當月銷售成本。因為從盈虧計算角度考慮,企業(yè)一般是按月計算收入,結轉成本,算出盈虧,并據此進行利潤分配。如果要求企業(yè)哪月銷售產品就沖減哪月銷售收入和成本,從道理上講是對的,但實際核算中很難做到。

  十五、銷售折扣

  企業(yè)銷售過程的折扣辦法分為商業(yè)折扣和現(xiàn)金折扣。

  商業(yè)折扣又叫價格折扣,是企業(yè)為了鼓勵購買者而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折扣,即購買越多價格越便宜。根據習慣,商業(yè)折扣從價目單上的價格中扣算,購買者所應付的貨款和銷售方所應收的貨款,是按扣減商業(yè)折扣以后的售價來計算的,即銷售方的銷售收入是按商業(yè)折扣后的價格來計算反映的,因此,商業(yè)折扣對于銷售企業(yè)來說不存在銷售收入調整處理問題。

  現(xiàn)金折扣又稱銷售折扣,是企業(yè)為了鼓勵購買者在一定期限內早日償還貨款的一種辦法。這種折扣的條件通常縮寫成:3/10,2/20,n/30等。其含義是:3/10,是指在10天內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2/20,是指在11天以上到20天內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n/30,是指在20天以上到30天內付款,則不享受折扣優(yōu)惠,按原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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