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企業(yè)避稅籌劃——進出口納稅籌劃新思路

來源: 編輯: 2004/02/26 15:01:07 字體:
    (一)進出口納稅籌劃新思路

    2002年是中國加入WTO的第一年,隨著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國際貿易迅速發(fā)展,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稅收問題。從稅收角度而言,國際貿易涉及的主要是商品課稅制度,尤其是進出口的關稅及消費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觀察,關稅稅負彈性較小。其在稅目、稅基、稅率以及減免優(yōu)惠等方面都規(guī)定得相當詳盡、具體,不像所得稅那樣有較大的伸縮余地。在經濟交往和國際協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個成員參加的關稅貿易協定可以看作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國際基本準則。目前,各國自主訂立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分類目錄逐步被《海關合作理事會分類目錄》所取代,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以這一目錄為基礎制定了各自的海關稅則。該分類目錄分為21大類,99章,1011個稅目。由于稅目規(guī)定十分明細,稅率的適用對象十分具體,應征關稅的商品,轉換稅目以高報低的現象不大容易發(fā)生。關稅彈性較大的是完稅價格的確定,因為在同一稅率下,完稅價格如果高,以價計征的稅負則重,如果低,稅負則輕。目前,所有經濟發(fā)達國家和相當一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和地區(qū)實施《新作價法規(guī)》,即以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作為海關作價的依據。但至少還有六七十個國家仍實施《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DV),即以“正常價格”作為海關作價依據。“正常價格”指的是在進口國立法確定的某一時間和地點,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充分競爭的條件下,該種貨物的價格,而不一定是實際買賣合同的價格。我國目前實施的是后一種,不過在海關估價實務中也兼用了前一種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種定價法有利于自由貿易,而后者更強調海關審定價格的作用,有利于關稅征管。不管是采用哪一種估價規(guī)則,都會遇上如同所得稅那樣的國際關聯企業(yè)之間的貿易轉讓定價問題。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要防范的是進口方“以高報低”,逃避關稅;應稅所得要防范的是“高進低出”,即進貨報高價,虛增成本;銷貨報低價,少列收入。不過具體分析起來,同一種商品,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關稅課征范圍,適用稅率也不盡相同。

    對于那些不屬于課征關稅的商品品目,如收入來源國所得稅稅率低于居住國,高進低出的結果對納稅人肯定有利。關稅優(yōu)惠也是納稅人進行籌劃的重點。例如世界上幾百個經濟性特區(qū)對關稅的課征一般都實施大同小異的優(yōu)惠待遇。又如我國對企業(yè)從事高新技術和生產出口產品實行鼓勵政策,對于從事上述產品生產的企業(yè)所需的進口設備及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及軟件費等給予減免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這些都為企業(yè)開展稅收籌劃,調整經營戰(zhàn)略提供了空間。在出口退稅環(huán)節(jié),我國現行對不同類型的企業(yè),不同貨物規(guī)定了不同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和管理辦法,納稅人通過精心籌劃和選擇也可以達到“節(jié)稅”的效果。例如改變貨物收購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退稅方式等等,能達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

    關稅條例規(guī)定,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優(yōu)惠稅率兩種。對于原產地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qū)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征稅;對于原產地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qū)的進口貨物,按優(yōu)惠稅率征稅關于原產地的確認,海關總署在《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guī)定》中設定了兩種標準:

    一是全部產地標準。即對于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的進口貨物,其生產或制造國就是該貨物的原國。

    二是實質性加工標準,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原產國。

    這兒所說的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過加工后,在《海關稅則》中已不按原有的稅目稅率征稅,而應歸入另外的稅目征稅,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兩個條件具備一項,即可視為實質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對機器、儀器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以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其原產地按全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果分別進口的,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標準給了合理避稅的可能。首先我們就"實質性加工標準"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即“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br>
    何謂“實質性加工”?

    就其中第一個條件而言,從稅收角度來看,重要的是它必須表現為稅目稅率的改變。從另外一個條件來說,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可視為實質性加工。因此說,由于正確合理地運用了原產地標準,選擇了合適的地點,達到了合理避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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