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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知識點十五、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1.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1)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部分,可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應以招標的方式訂立。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2.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驗收合格 | 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 ||
驗收不合格 | 可以修復 | 修復后驗收合格 | 發(fā)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
修復后驗收不合格 | 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
3.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包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承包人墊資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5.委托監(jiān)理合同
建設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當與監(jiān)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jiān)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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