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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指導:個稅的納稅地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6/27 09:55:26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七、個稅的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應分別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投資者興辦的企業(yè)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yè)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yè)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yè)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判斷題

  ◎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該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正確答案:對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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