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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稅務行政復議(內容有變化)
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12項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選擇復議(可以復議,也可以直接起訴) | 必經復議(必需先復議,后起訴) |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 |
2.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 |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 |
4.稅務機關做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 |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 |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 |
7.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 |
8.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 |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 |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 |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前款中的規(guī)定不含規(guī)章。 |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掌握的內容:區(qū)分必經復議與選擇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
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維持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 |
2.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4.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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