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不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公司是否有稅務風險?
問題:員工個人對我公司發(fā)放的工資不進行個稅匯算清繳,代扣代繳個稅的我公司是否有稅務風險?
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規(guī)定,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分析可知,員工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進行匯算清繳是個人的義務,不是發(fā)放工資的企業(yè)(即代扣代繳個稅企業(yè))的義務。
因此,員工個人不對取得工資薪金進行個稅匯算清繳,代扣代繳個稅的公司沒有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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