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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從事境內(nèi)外咨詢服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出口跨境應稅服務免稅政策。2019年4月,發(fā)生境內(nèi)咨詢服務收入200萬元,境外咨詢服務免稅收入300萬元(完全在境外消費),并按規(guī)定辦理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當期勾選進項稅10萬元并進行了抵扣,但進項稅額在內(nèi)外銷之間無法劃分,應稅服務征稅率為6%,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超過50%,符合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請問:“加計抵減”稅款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如果納稅人發(fā)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需要在其予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剔除。對于有外銷免稅業(yè)務的納稅人,由于出口免稅業(yè)務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做轉(zhuǎn)出,不參與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因此,對于出口免稅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需要準確核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從“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中剔除,以確保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基數(shù)的準確性。如果外銷和內(nèi)銷的進項稅額能準確劃分核算的,則出口直接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如果外銷和內(nèi)銷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應按以下公式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你公司的條件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由于有出口免稅業(yè)務,因此應當按以下步驟計算:
第一步:確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需計算“免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作進項稅轉(zhuǎn)出。當期免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10×300÷(300+200)=6(萬元)。該6萬元需從進項稅額中轉(zhuǎn)出,故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勾選確認)-當期免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0-6=4(萬元)。
第二步: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為4萬元(已剔除外銷免稅業(yè)務分攤的進項稅額),故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4×10%=0.4(萬元)。
第三步:核算實際應納稅額。抵減前當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200×6%-4=8(萬元)。當期實際繳納增值稅額=抵減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8-0.4=7.6(萬元)。
第四步: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guī)定,該業(yè)務會計處理為:
當期免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6
實際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8
貸:其他收益 0.4
銀行存款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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