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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在實際業(yè)務中,購買方由于各種原因延期支付貨款、服務費或工程款等,被銷售方起訴,經法院判決或者調解,購銷雙方達成一致,購買方向銷售方支付貨款、服務費或工程款,同時支付由于延期付款產生的利息,那么銷售方收到延期付款利息該如何開具發(fā)票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銷售方收到延期付款利息,應該作為貨物或者工程等銷售額的一部分開具發(fā)票,跟原來貨物、勞務或服務等應稅業(yè)務選擇相同的稅收分類編碼。
同時,可以參考一下下面兩個稅局的答復:
1、廣西稅務的回復
2、廈門稅務的回復
下面這個發(fā)票的部分截圖就是一個開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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