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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政策要點:(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計稅銷售額
(二)銷售代銷貨物;
政策要點:(1)計稅銷售額
(2)收取的手續(xù)費,屬于營業(yè)稅收入
代銷業(yè)務中雙方關系的圖示: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視同銷售的重點——貨物視同銷售(四)—(八)項視同銷售共同點:
1.均沒有貨款結算,計稅銷售額必須按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
2.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guī)定可以抵扣。
(四)—(八)項視同銷售不同點:
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業(yè)務與企業(yè)所得稅關系
(以自產貨物為例):
項目 | ①總分機構,在建工程 | ②贈送他人 | ③投資,分配,職工福利 |
增值稅 所得稅 會計 |
銷項稅 × × |
銷項稅 視同銷售 × |
銷項稅 視同銷售 確認收入 |
【計稅依據】售價(本企業(yè)售價,其他納稅人售價)→組價
(九)視同應稅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十)其他。
視同銷售貨物和視同應稅服務的異同:
相同處理:均規(guī)定計算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不同理解:(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提供應稅服務;(2)自產貨物作為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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