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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階段的"每日一練"是以基礎知識點練習為主。
下面就2024年5月13日到2024年5月19日的題目進行點評。
錯題點評:2024年5月19日
相對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 )特征。
A、救濟力度更大
B、專業(yè)性更強
C、糾錯能力更強
D、適用范圍更廣
E、監(jiān)督效果更明顯
稅務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涉稅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査,因此,相對稅務行政復議而言,救濟力度更大,糾錯能力更強,監(jiān)督效果更明顯,是稅收法律救濟的終極手段。
點評: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不服的案件;
3.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4.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納稅人出境行為不服的案件;
5.對稅務機關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對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7.認為稅務機關對要求頒發(fā)有關證件的申請予以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8.認為稅務機關有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案件;
9.認為稅務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10.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11.對稅務機關復議行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稅務行政案件。
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一致。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2)稅務內部行政行為,包括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3)稅務行政調解行為,例如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涉稅爭議進行調解的行為;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4)不具有強制力的稅務行政指導行為,例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咨詢稅收業(yè)務問題的答復;
(5)其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稅務行政行為,例如稅務機關就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據實答復案件檢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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