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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國稅務師考試
《稅法二》
考前精簡版講義
第二節(jié)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及稅率
1.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適用企業(yè)所得稅法。
2.非居民企業(yè)≠境內所得: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3.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1)銷售貨物;(2)提供勞務;(3)不動產轉讓;(4)動產轉讓;(5)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6)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7)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稅率:25%,20%(實際10%);15%。
第三節(jié)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一般收入的確認:
1.銷售貨物收入;2.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8.接受捐贈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確認:
1.分期收款銷售貨物;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yè)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xù)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完工進度或完成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產品分成;
4.新增:企業(yè)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三、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區(qū)分的關鍵看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是否發(fā)生改變。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五、扣除項目
(一)不可扣除項目
(二)有標準扣除項目
1.工資、薪金;2.職工福利費;3.工會經費;4.職工教育經費;5.社會保險費;6.利息費用;7.業(yè)務招待費;8.廣告費、業(yè)務宣傳費;9.公益性捐贈。
(三)其他項目
1.籌建期間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廣宣費支出;2.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3.以前年度發(fā)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4.撤回或減少投資。
第四節(jié) 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一、固定資產:
1.計稅基礎:①外購;②自建;③融資租入;④盤盈;⑤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方式取得;⑥改建。
2.折舊范圍
主要掌握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計提方法
直線法。(1)會計折舊年限<稅法折舊年限,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會計折舊年限>稅法折舊年限,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
二、長期待攤費用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企業(yè)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5.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三、其他
1.無形資產;2.投資資產。
第五節(jié)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1.資產損失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的范圍; |
2.其他關注的點: (1)資產損失扣除政策。應收、預付賬款;貸款類債權。 (2)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4)企業(yè)正常經營業(yè)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guī)范或因業(yè)務創(chuàng)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yè)承擔的金額。 (5)企業(yè)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yè)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 |
第六節(jié) 企業(yè)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一、所得和計稅基礎的確認:
方式 | 支付對價方式 | 賣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購方) | 買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購方) |
一般重組 | ———— | 確認所得和損失 | 公允價作為計稅基礎 |
特殊重組 | 股權支付 | 不確認所得和損失 | 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非股權支付 | 確認所得和損失 | 公允價作為計稅基礎 | |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
二、其他相關規(guī)定
1、特殊重組:可由合并企業(yè)彌補的被合并企業(yè)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yè)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yè)務發(fā)生當年年末國家發(fā)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2、債務重組: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yè)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3、特殊重組股權支付情況下:(1)股權收購被收購企業(yè)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資產收購轉讓企業(yè)取得受讓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4、被分立企業(yè)股東取得分立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的確定。 5、優(yōu)惠延續(xù): | |||
方式 | 前提 | 政策 | 金額(虧損計為零) |
吸收合并 | 存續(xù)企業(yè)性質及優(yōu)惠條件未改變 | 繼續(xù)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該企業(yè)剩余期限的優(yōu)惠 | 存續(xù)企業(yè)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
第七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收入、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及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 |
分期收款方式 |
銀行按揭方式 |
視同買斷方式 |
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 |
視同銷售:按成本利潤率確定的情況下開發(fā)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 |
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fā)產品和按有關規(guī)定對已售開發(fā)產品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修理等實際發(fā)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
銀行按揭方式銷售產品的其銷售開發(fā)產品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實際發(fā)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 |
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fā)產品的的銷售費用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據實扣除 |
開發(fā)產品轉自用的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 |
計稅成本對象確定的原則。 |
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應為實際發(fā)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fā)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yè)完善費用(管理基金、公建維修金和其他專項基金)可按規(guī)定預提。 |
二、※次新: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yè)所得稅退稅問題處理
有后續(xù)開發(fā)項目 | 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該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 |
無后續(xù)開發(fā)項目 | 1、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增A=土增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整個項目收入總額) |
2、A—該年度已經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當年應補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稅,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當年度應退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當年度已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不足退稅的作為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并調整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
3、按照上述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分攤調整后,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
第八節(jié) 稅收優(yōu)惠
第一梯隊 | 技術轉讓、加計扣除、投資抵免,新增:見前 |
第二梯隊 | 熱點高頻(涉農、節(jié)能、軟件) |
第三梯隊 | 其他 |
第九節(jié) 應納稅額的計算
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注意解題流程。 |
居民企業(yè)核定征稅:范圍,計算 |
非居民企業(yè)稅額的計算和核定征收辦法 |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經費支出的構成 |
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15% |
第十節(jié) 源泉扣繳
1、整體熟悉。 2、關注: (1)稅源管理和征收管理中的時間性規(guī)定; (2)股權轉讓管理中的基本規(guī)定; (3)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4)滬港通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政策。 |
第十一節(jié) 特別納稅調整
※1關聯(lián)申報關聯(lián):關聯(lián)關系、國別報告。 |
※2、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文檔。 |
※3、轉讓定價方法。 |
※4、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
5、成本分攤協(xié)議的適用和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的情形 |
6、受控外國企業(yè)管理計算公式和免于視同股息分配的情形 |
7、資本弱化的計算 |
8、一般反避稅管理 |
9、法律責任 |
第十二節(jié) 征稅管理
納稅地點。 |
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A/∑A×0.35+B/∑B×0.35+C/∑C×0.30 A:營業(yè)收入;B:職工薪酬;C:資產 分攤繳納的范圍: 分攤的對象:匯總納稅企業(yè)按規(guī)定匯總計算的企業(yè)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特殊情況: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qū)的:匯總所得額-分攤-匯總稅額-分攤。 |
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
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第二節(jié) 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3.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10.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三節(jié) 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額的確定
1.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區(qū)分。 |
2.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征稅問題 |
3.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按一天算在華實際逗留天數。按半天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
4.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等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第五節(jié)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基本規(guī)定
應稅項目: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3.承包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財產轉讓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
1、一筆收入問題:
分步法 | 全年一次性獎金(職工低價購房比照):前置+找稅率算稅額。 【鏈接】機關雙薪:同上;企業(yè)雙薪:并入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并入當月工資。 |
分攤法 | 解除勞動關系:應納稅額={[(補償收入—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不超12年的工作年限)-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不超12年的工作年限 |
股票期權行權: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guī)定月份數 【鏈接】1、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時間:兌現日期);2、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時間:每一批次解禁日期) | |
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收入按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
2、股票(份)、債券問題:
1.股份制企業(yè)以股票形式支付股息、紅利時,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所得額; |
2.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政策。(1)1個月以內(含1個月):全額;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減按50%計入;超過1年: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xù)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3.股票期權:公開交易、不公開交易 |
4、有價證券:(加權平均法)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
5、股權收購后原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取得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稅。(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股權收購價格減原股本差額對應的部分不征稅;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
3、房的問題
無償受贈房屋:1、不征情形;2、稅額計算。 |
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各稅規(guī)定:計稅方法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 |
轉讓離婚析產房屋。 |
4、稅后所得問題:
全年一次性獎金 |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替雇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 |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雇主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雇主負擔比例) | 1、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應納稅所得額÷12,找出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據以計算稅款。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雇主為雇員負擔的稅額 | |||
工資薪金 |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所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 ①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
勞務 報酬 | 不含稅收入額不超過3360元的: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額-800)÷4 | |||||
不含稅收入額超過3360元的 |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當級換算系數]×80%(換算系數:1-80%X) |
5、其他問題:
境外繳納稅額抵免的計稅方法 |
年金問題(重點關注) |
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個稅的計算方法 |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 |
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
次新: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 |
第三章 國際稅收
一、國際稅收概述
1.概念;
2.稅法原則;
3.稅收原則
二、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及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稅收管轄權分類: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
2、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
3.約束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的判定標準 |
(2)勞務所得的判定標準 |
(3)其他所得的判斷標準(投資所得、不動產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遺產繼承所得) |
4、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稅收管轄權重疊的形式有: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 |
三、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
1、方法:三步法:抵免限額-實繳稅額(可抵免境外稅額)-比較確定 【提示1:新增】自2017年7月1日起,可選擇“分國(地區(qū))不分項”或者“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提示2】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提示3】如果企業(yè)境內為虧損,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則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yè)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地區(qū))順序。 |
2、持股條件的判斷:順序自上而下。 |
3、本層企業(yè)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yè)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yè)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的由本層企業(yè)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yè)向一家上一層企業(yè)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yè)所得稅后利潤額。(計算順序自下而上) 【楊氏記憶法】本層企業(yè)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yè)負擔的稅額=(利潤稅+投資稅+間接稅)×分配比例×持股比例 |
4、相關規(guī)定: (1)居民企業(yè)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yè)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境外分支機構虧損的非實際虧損額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3)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額不包括:略 (4)理解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的確定和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
四、國際稅收協(xié)定
1、國際稅收協(xié)定范本及二者主要差異。 |
2、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xié)定典型條款介紹: (1)稅收居民:締約國一方居民到第三國從事經營活動時是否可適用《中新協(xié)定》的情況判斷;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先后順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 (2)※投資所得:股息、利息、新增:特許權使用費、《中新協(xié)定》的修訂。 |
3、國際稅收協(xié)定管理(變動多):受益所有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稅務管理、居民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稅務管理。 |
第四章 印花稅
納稅人、征稅范圍、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1)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 |
(2)如立據人未貼花或少貼花的,書據持有人負責貼花; | |
(3)應稅憑證是由當事人的代理人代為書立的則由代理人代為承擔納稅義務。 | |
稅目 | 重點內容 |
★購銷合同 | 1、出版與發(fā)行單位(不含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書報等征訂憑證。電廠與電網間、電網之間購售電合同,不含電網與用戶間的合同。 2、計稅金額為購銷全額,即不作任何扣減的購銷金額,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應包括各自提供貨物額之和; |
★加工承攬合同 | 1、包括修繕、印刷、廣告、測試等合同。 2、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分別記載原材料和加工費分別貼花,未分別記載,全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加工承攬合同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
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 1、計稅金額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2、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分包或轉包合同也貼花。 |
★財產租賃合同 | 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租賃金額,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
★貨物運輸合同 | 1、計稅依據為運輸費金額,不含貨物金額、裝卸保險費等。 2、貨物聯(lián)運。 |
★倉儲保管合同 | 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保管費用。(不包括倉儲物的價值) |
借款合同 | 1、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合同; 2、應納稅額=借款金額(本金)×0.5‰ 3、一項信貸業(yè)務借款合同和借據貼一個; 4、流動資金周轉性合同:最高額貼一次; 5、財產抵押借款,按借款貼花;抵押物抵貸按轉移書據貼; 6、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計稅。 |
財產保險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
★技術合同 | 1、技術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2、法律、會計、審計等咨詢合同不貼印花;3、技術開發(fā)合同,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
★產權轉移書據 | 專利實施許可、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
營業(yè)賬簿 | 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為計稅依據。次年后增量貼花。(注意編者注) |
其他賬簿 | 定額貼花。(注意編者注) |
權利許可證照 | 房屋產權證、工商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第五章 房產稅
一、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1、經營自用的房屋—從價;
2、出租的房屋—從租;
3、以房產投資聯(lián)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從價;
4、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lián)營風險的—從租;
5、融資租賃房屋—從價。
二、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①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②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③委托施工企業(yè)建房的;④購置新建商品房;⑤購置存量房地產;⑥出租、出借房產;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
2.納稅期限;
3.納稅地點。
第六章 車船稅
稅收優(yōu)惠
1.法定減免;
2.特定減免。
第七章 契稅
一、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3.房屋買賣:
①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②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③買方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6.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的契稅政策;
7.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二、稅收優(yōu)惠
1.契稅減免的基本規(guī)定;
2.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三、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 |
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協(xié)議方式 |
競價方式 | |
劃撥后出讓 |
第八章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和適用稅額
納稅人 |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 |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 |
適用稅額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所轄地區(qū)的適用稅額幅度。 |
市、縣人民政府在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 |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qū)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不超過規(guī)定最低稅額的30%。 | |
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
二: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①新建商品房;②存量房;③出租、出借房產;④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的商品房;⑤新征用的耕地;⑥新征用的非耕地。
2.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一、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
1、種植農作物的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農田,種植蔬菜和果樹的菜地、園地、及其附屬的土地(如田間道路)。 |
2、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地、養(yǎng)殖水面以及漁業(yè)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比照占用耕地征稅。(稅額可適當低于耕地適用稅額)。(1)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2)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3)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咀⒁狻哭r田水利不論是否包含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屬于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不征收耕地占用稅。(4)養(yǎng)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yǎng)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5)漁業(yè)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yǎng)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
3、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征。 |
二:稅收優(yōu)惠
1.免征規(guī)定;
2.減征規(guī)定。
第十章 船舶噸稅
一、特點:
1.船舶噸稅主要是對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征收。
2.以船舶的凈噸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3.對不同的船舶分別適用普通稅率或優(yōu)惠稅率。
4.所征稅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設維護及海上干線公用航標的建設維護。
二、稅收優(yōu)惠
1.直接優(yōu)惠;
2.間接優(yōu)惠。
三、征收管理
1.時間及期限;
2.納稅擔保。
祝順利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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