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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會《經(jīng)濟法》易錯題解析:召集主體(二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7/03 14:22:15 字體:

96%的狀元并不贊成“題海戰(zhàn)術”,但99%的狀元都會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錯題集。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教材中的知識點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根據(jù)學員答題情況,精選上一周《經(jīng)濟法》科目易錯題并配以教師講解。你中招了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本周的測試題目主要針對第8章《企業(yè)破產(chǎn)法律制度》的內(nèi)容,大家的平均正確率為32.94%,整體掌握情況不是很理想。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還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

A. 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B. 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C. 占債權總額1/3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D. 占債權總額1/3的債權人(其中50%的債權有財產(chǎn)擔保)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應試指南P103)

點評:本題是考查債權人會議的召集主體。注意區(qū)分第一次與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召集主體的不同;另外注意這里是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而不是“無擔保債權總額”。

針對大家在做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大家可以在網(wǎng)校論壇進行題目的討論,實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問,最終的目的是讓大家都能夠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為以后的深入學習作好充分的準備。我們會盡量為大家準備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練習題目,也希望廣大學員能夠通過閱讀教材,認真練習和測試,以求達到良好的練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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