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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物權法律制度(2023.07.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小羊 2023/07/25 09:08:3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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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根據(jù)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物權變動中,以登記為變動要件的有( )。

A、自然人甲與乙之間訂立合同,在乙的住宅上設立居住權 

B、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訂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 

C、甲公司將一架飛機的所有權轉(zhuǎn)讓給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將其繼承的房屋轉(zhuǎn)讓給丁,該房屋尚登記在其去世的父親名下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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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登記是居住權的生效條件,因此選項A正確;(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選項B錯誤;(3)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chǎn),其所有權的移轉(zhuǎn)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選項C錯誤;(4)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因此選項D正確。

【點評】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但注意例外情形:(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gòu)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但當事人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取得物權后,再處分時必須登記,不登記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3)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與地役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物權設立,不用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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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題目都是網(wǎng)校老師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題都會有相應知識點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議您做完題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練還提供專業(yè)點評,每周根據(jù)大家的測試結(jié)果,對于正確率較低的題目進行一下點評,以幫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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