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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財務管理》知識點:可轉換債券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6/16 08:42:5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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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

(一)可轉換債券概述

1.含義:混合型證券,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其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guī)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具體分為兩類:

1)一般可轉換債券: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持有者行使轉換權需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2)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債券發(fā)行時附有認股權證,發(fā)行后債券和認股權證各自獨立流通、交易。

2.性質

1)證券期權性:“可轉換”是債券持有人的買入期權

2)資本轉換性:正常持有期內為債權,轉換成股票后為股權

3)贖回與回售

3.發(fā)行條件(一般了解)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1.標的股票:可轉換的公司股票,一般是發(fā)行公司的普通股票,或是其他公司(如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甚至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由股票買入期權收益彌補)

3.轉換價格: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內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債券發(fā)售時所確定的轉換價格一般比發(fā)售日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比例(10%~30%)。

4.轉換比率(債券面值÷轉換價格):每一張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shù)量。

5.轉換期: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包括4種形式:

1)發(fā)行日至到期日

2)發(fā)行日至到期前

3)發(fā)行后某日至到期日

4)發(fā)行后某日至到期前

6.贖回條款(保護發(fā)行公司利益)發(fā)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guī)定。

1)適用情況: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

2)內容: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贖回條件(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

3)發(fā)行公司贖回債券之前,應發(fā)出贖回通知,要求債券持有人在轉股與賣回給發(fā)債公司之間作出選擇,持有人通常選擇轉換為普通股,因此,贖回的功能為:

①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

②使發(fā)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xù)向債券持有人按較高的票面利率付息所蒙受損失。

7.回售條款(保護持有人利益):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fā)債公司的條件規(guī)定。

1)適用情況: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

2)功能: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3)內容: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售條件。

8.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券本金的規(guī)定,用于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fā)公司破產(chǎn)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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