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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23 10:47:34 字體:

學習跟好隊,應試無所畏!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9月9日就要開考了,大家備考不能停?。榉奖愦蠹覍W習,正保會計網校整理了《經濟法》第8章的知識點——反壟斷法律制度,這個知識點可是經常出現試題的哦,還在等什么,趕快來學習吧!

【知識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1.壟斷,是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濫用已經具備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通過協議、合并或其他方式謀求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牟取超額利益,依法應予規(guī)制的行為。

2.壟斷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經營者是通過提供商品和服務而獲取利潤的企業(yè)、其他組織或個人。經營者是壟斷行為最常見的主體。在市場運行中,壟斷行為,除了經營者外,還有其利益的代表者,如各種行業(yè)協會(行會、商會、公會等),特定情形下還包括行政機關和根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享有公共管理權力的其他組織。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關市場。

2.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

《反壟斷法》規(guī)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該經營者控制產品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

有上述第(2)、(3)項規(guī)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電信、郵政、電力、交通、城市自來水、管道燃氣等自然壟斷行業(yè)的經營者易于實施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這里所稱的正當理由,包括銷售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降價、處理積壓商品、轉產或歇業(yè)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3)拒絕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拒絕交易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排除競爭對手,或者推高價格、牟取暴利。

(4)獨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獨家交易,會損害交易相對方、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5)搭售。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在銷售其市場份額高的商品和服務時,搭配銷售其市場份額低的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6)差別待遇。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行為。差別待遇,會導致排除競爭對手、牟取壟斷暴利。

【試題·單選題】(2011年)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是( )。

A.劃分市場

B.聯合抵制

C.固定價格

D.掠奪性定價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主要有: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獨家交易;搭售;差別待遇。

(三)壟斷協議

1.壟斷協議行為的概念

壟斷協議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壟斷協議行為的主體為經營者、行業(yè)協會。

2.橫向壟斷協議行為

(1)固定價格。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固定價格對競爭的損害至為嚴重,各國對其處罰也至為嚴厲。

(2)劃分市場。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行為。

(3)聯合抵制。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

(4)不當技術聯合。即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等行為。

3.縱向壟斷協議行為

(1)固定轉售價格。即同一產業(yè)鏈中上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銷售價格的行為。

(2)限定轉售最低價格。即在同一產業(yè)鏈中上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銷售價格的行為。

這兩種行為也可以統稱為限制轉售價格。此外,一些國家還將某些不符合豁免條件的獨家交易、特許協議列為禁止的行為。

4.壟斷協議行為的豁免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fā)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一產品規(guī)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yè)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經營者集中行為

1.經營者集中的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

2.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3.經營者控制

經營者控制,是指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舉例:(1)我過去有甲企業(yè),我向A公司、B公司、C公司來進行投資,換句話來說ABC三家企業(yè)的營業(yè)額和甲公司加在一起擁有了市場支配地位,但是我原來在A公司的市場份額就達到了50%以上,實際上某種程度上,A公司是我控股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也是。如果甲在ABC三個公司當中原來就處于50%以上的控股的時候,那它不需要申報,這就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不需要申報。

(2)那么這個集中當中呢,是A公司和B公司這幾個公司之間集中,甲沒有進行集中,但是甲是ABC三個公司的母公司,此時也不需要申報。

4.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申報許可

(1)實體條件。

①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②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申報程序。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申報書應當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3)審查的程序。

①初審。主管機關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否則進行進一步審查。

②進一步審查。進一步審查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長審查期限。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4)審查的內容和結果。

①審查的內容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主管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yè)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②禁止的決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主管機關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③許可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主管機關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5)公布審查結果。

(五)行政性壟斷

1.行政性壟斷的概念

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行政性強制交易。所謂行政性強制交易,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者、消費者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縣政府要求縣屬所有機關、事業(yè)單位購買某啤酒廠質次價高、沒有競爭力的啤酒,并且下達具體購買任務。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所謂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

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

②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③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④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⑤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fā)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⑥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⑦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所謂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比如,強制本地區(qū)、本部門的企業(yè)合并,或者通過經營者控制組建企業(yè)集團;強制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

(六)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和適用

1.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

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是指反壟斷主管機構實施反壟斷法的行為,也稱反壟斷執(zhí)法。在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共同承擔反壟斷職責。

2.反壟斷法執(zhí)行的一般程序

反壟斷法執(zhí)行的一般程序包括:(1)啟動。(2)調查。(3)審議。(4)決定。(5)執(zhí)行。

3.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我國的《反壟斷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4.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和經營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適用除外規(guī)定。其基本條件是應當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還應當履行程序性要件。

(七)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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