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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合同訂立:
1. 要約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符合:①內(nèi)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商業(yè)廣告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4)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5)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未生效)
要約可以撤銷: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失效)
【提示】要約不得撤銷:確定了承諾期限。
(6)要約的失效:拒絕;撤銷;期限屆滿未作承諾;實質(zhì)性變更(新要約)。
2. 承諾
(1)承諾可以撤回,但是承諾不得撤銷。
(2)是否新要約:
①遲延(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一般為新要約;
②受要約人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影響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條款):為新要約。
3. 合同的成立
(1)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有先后時,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時。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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