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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責任的免除與例外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9 11:23: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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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證責任的免除與例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2.債務人與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

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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