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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qū)別是什么? 吳某不是可以選擇李某或張某的任意一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為什么前兩個不對?

m52494718| 提問時間:2024 07/2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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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稍等在做具體解釋
2024 07/23 11:59
耿老師
2024 07/23 12:02
你好!補充賠償責任是有限責任,不是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里的“補充賠償責任”意味著該責任同時具有“補充責任”“有限責任”和“一次性責任”的性質。具體來說,“補充責任”是指債權人只能就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向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有限責任”是指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以其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本金及利息范圍為限向全體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一次性責任”,是指其他債權人不得重復向已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股東提出賠償請求。 此外,關于抽逃出資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這屬于抽逃出資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僅需要向公司返還出資,還可能需要對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來說,張某和李某應當在各自未如實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如果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還可能需要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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