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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中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執(zhí)法手段“四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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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四權是,現場檢查,人員調查,資料核查,產品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71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Ξ斒氯松嫦訌氖逻`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虍斒氯说姆ǘù砣?、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fā)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τ懈鶕J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
2017 11/26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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