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后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問:企業(yè)按會計準則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計繳企業(yè)所得稅前沒作稅前扣除,請問相應存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存貨跌價準備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如由于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提取,并計入存貨跌價損失。
“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是作為存貨的抵減項目,其核算內容是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不調整存貨科目余額。由于該科目的設置只是更真實地反映企業(yè)的存貨狀況,而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的“非正常損失”,所以無須作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