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可差額征稅的房屋,但原發(fā)票已丟失,能否使用其他資料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問題】
轉讓一棟按規(guī)定可以差額征稅的房屋,但原發(fā)票已丟失,請問能否使用其他資料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yè)稅)]÷(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