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競業(yè)補償應如何計算個稅
問:你好,我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簽訂了保密合同,約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辭職時,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上月,有兩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申請,支付的補償金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規(guī)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紤]到個人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因此,個人因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競業(yè)補償金,可適用國稅發(fā)〔1999〕178號和財稅〔2001〕157號的文件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逐月或者按年發(fā)放時,應將累計發(fā)放金額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可減去已申報繳納金額,采用特殊算法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