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明確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2023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出租房產和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fā)票,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肚鄭u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