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征求意見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湖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財政廳聯(lián)合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來信請郵寄至: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8號省財政廳法規(guī)稅政處(郵編430071)或武漢市武昌區(qū)姚家?guī)X231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處(郵編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契稅法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見;
2.電子郵件請發(fā)送至:hbczfgszc@163.com或hbswcxc@126.com;
3.電話及傳真:027-67818679/67818756(傳真)或027-87328681。
附件:
1.湖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2.(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1
湖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結合我省實際,對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決定如下:
一、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四。
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規(guī)定免征或減征契稅的,從其規(guī)定。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說明
現(xiàn)將《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
2020年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稅法》第三條規(guī)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草案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契稅法》立法說明指出“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契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wěn)。制定契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我省按照總體稅制平移的思路并根據實際情況擬定了稅率和免征減征辦法。
(一)關于我省契稅稅率。為保持稅收政策連續(xù)性,維護稅制統(tǒng)一、確保稅負公平、簡化稅率設置,我省平移百分之四的現(xiàn)行稅率。
(二)關于契稅免征減征辦法。為保持政策執(zhí)行穩(wěn)定性提高可操作性,進一步降低納稅人負擔、維護居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一是明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二是根據我省實際,明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三是明確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三)關于《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執(zhí)行時間。為與《契稅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需要說明的是,《契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如未來國家針對上述情形規(guī)定優(yōu)惠稅率的,我省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目前,涉及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優(yōu)惠政策仍按《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執(zhí)行,即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我省平移現(xiàn)行適用稅率,不影響個人享受購買住房契稅優(yōu)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個人購買住房的契稅優(yōu)惠稅率整體基本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