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確在淀粉行業(yè)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業(yè)
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8年第2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決定在廣東省范圍內對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抵扣。
二、試點納稅人行業(yè)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4754-2017)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碼:C1391)執(zhí)行。
三、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實施辦法》規(guī)定,于2019年1月15日前或者產品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依本公告第三條提出的扣除標準的核定申請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省稅務局,核定結果由省稅務局下達。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核定結果,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見附件)。
五、試點納稅人應自2019年1月1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因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具體處理由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協(xié)商確定。
六、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購進農產品時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并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計入成本。納稅人不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退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七、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可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
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5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事項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業(yè)
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guī)定,為扎實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工作,發(fā)布本公告,現(xiàn)將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明確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按農產品核定扣除有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公告明確試點納稅人行業(yè)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4754-2017)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碼:C1391)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三、公告明確試點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
四、公告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提出的扣除標準的核定申請進行審核,逐級上報省稅務局,核定結果由省稅務局下達,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向納稅人反饋核定結果。
五、公告明確了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后,其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規(guī)定。
六、為加強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管理,規(guī)范增值稅抵扣鏈條,公告還特別強調,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雖然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在購進農產品時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并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計入成本。如果納稅人不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應退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七、公告明確了對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可允許其自行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