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國稅明確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事項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事項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西寧東川工業(yè)園區(qū)、青海湖景區(qū)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就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事項明確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準。
二、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未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由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各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要求核實無誤后,以正式公文形式(附紙質及電子版資料)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
三、省國稅局每年分批次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復核,并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
四、各地主管國稅機關在接收納稅人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時,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