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企業(yè)化工產車間構建的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否抵扣
問:我公司是一焦化企業(yè),其中化工產車間構建的"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要看化工產車間構建的"槽",具體是什么。如果是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性質的,則不能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诤喴子嫸惙椒ㄓ嫸愴椖俊⒎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ㄋ模┙邮艿穆每瓦\輸服務。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yè)稅應稅勞務。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