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的殘疾人員工10月份取得殘疾人證,能否全年減免個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發(fā)〔2023〕1號)規(guī)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勞動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9600元為限額;不足9600元的,據實減征。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人均可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本通知所稱的勞動所得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
2023年10月30日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發(fā)布的《【關注】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個稅減征政策及備案操作》明確,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取得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證件的,應自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相關證件的當月起計算其該年度可享受減免稅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員工10月份取得殘疾人證,應自10起計算其該年度可享受減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