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申報了個稅,是否還可以選擇單獨計稅辦法
2021年年終獎在2022年5月發(fā)放時并入綜合所得申報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還可以將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辦法計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guān)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財政部稅務(wù)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
《關(guān)于辦理2020年度(或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解讀明確,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所以,年終獎在取得時適用單獨計稅辦法計繳個稅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選擇合并在綜合所得;如果取得時并入了綜合所得計繳了個人所得稅,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選擇單獨計算個稅的,需要更正取得年終獎當月及以后月份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恢復(fù)為取得當期就單獨計繳個稅的情形更正并補稅(含滯納金)或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