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總公司簽訂合同,計算一次性補償個稅時工資如何確定
【問題】
員工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總公司派到分公司工作,總公司向分公司收取服務費,分公司把員工辭退并支付補償金,計算一次性補償個稅時按總公司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還是分公司的確定?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由于員工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計算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個稅時應按總公司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