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否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
【問題】
我們3月份的機票,能在4月份計算抵扣進項稅嗎?如果丟失了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是否可以計算抵扣?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起,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3月份的機票不能在4月份計算抵扣進項稅。
同時該公告要求,計算抵扣進項稅,應該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如果丟失了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個人認為原則上不能抵扣,具體建議您咨詢主管稅務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