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天然氣簽訂的供氣合同是否需要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問題】
燃氣公司出售天然氣簽訂的供氣合同是否需要按購銷合同交納印花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答復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訴求的函(稅總辦函〔2013〕580號)答復:華潤燃氣集團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列舉的憑證,也不屬于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無需繳納印花稅。
《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吉稅地字[1990]204號)第7條規(guī)定,《條例》規(guī)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電、供水、供氣合同,這些合同免貼印花。
《廣州市稅務局關于檢發(fā)“廣州市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稅三[1988]776號)第二十三規(guī)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對于企業(yè)購入天然氣是否要按購銷合同交納印花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相關文件予以明確,但是跟上述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和吉林、廣州對于購入天然氣是否屬于購銷合同的答復和規(guī)定是一致的,天然氣用戶與燃氣公司之間的供氣合同不屬于購銷合同,因此,燃氣公司出售天然氣簽訂的供氣合同是不需要交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