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過期日的商品,低價出售,增值稅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臨近過期日的商品,低價出售,增值稅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依據上述規(guī)定,貴司將臨近過期日的商品低價出售,增值稅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