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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5]117號:煤炭采掘企業(y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明確

2015-11-05 10:0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tǒng)一煤炭采掘企業(y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執(zhí)行,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業(yè)購進的下列項目,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tài)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本通知所稱的巷道,是指為采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瓦斯治理等而掘進的通道,包括開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是指為整個礦井或一個開采水平(階段)服務的巷道。所稱的巷道附屬設備,是指以巷道為載體的給排水、采暖、降溫、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梯、電氣、瓦斯抽排等設備。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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