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一種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guī)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得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征稅。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ㄒ唬┤〉猛恋厥褂脵嗨Ц兜慕痤~;
(二)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
。ㄈ┬陆ǚ考芭涮自O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ㄋ模┡c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ㄎ澹┴斦恳(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ㄒ唬┰鲋殿~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ㄋ模┰鲋殿~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ㄒ唬┘{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ǘ┮驀医ㄔO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ǘ┨峁┛鄢椖拷痤~不實的;
。ㄈ┺D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