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規(guī)定應征稅的各種證、照、憑證、簿據(jù)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同一憑證上二方或二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按所執(zhí)一份各自全額納稅。由代理人代辦經濟憑證,則憑證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為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根據(jù)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如下: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欖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lián)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yè)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五元。
印花稅的計算方法:
1.按比稅率征稅的憑據(jù)、賬簿: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按定額征收的賬簿、證照:
應納稅額=件數(shù)×單位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