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將受贈、政府劃撥等非購置(受讓)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再銷售(轉讓)時,應當如何納稅?
【解答】
財稅[2003]16號文件規(guī)定,銷售(或轉讓)購置(或受讓)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扣除所支付購置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因為非自己購置就不存在付出成本代價,相應就沒有扣除款項,所以,對非購置的房地產一般不存在扣除。但對接受單位捐贈的不動產,作為捐贈方,根據營業(yè)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yè)稅。雖然接受捐贈方并沒有付出,但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立法的原意,對接受方再轉讓所接受的不動產時,應當可以憑發(fā)票作為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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