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明電[1994]076號
頒布時間:1994-06-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3月29日發(fā)布的財稅字(94)004號文件《關于調整農業(yè)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中規(guī)定,從1994年5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以及原生產上述貨物的小化肥生產企業(yè),改產生產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為了解決小化肥生產企業(yè)經營中存在的困難,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經與財政部研究,對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小化肥生產企業(yè)生產的上述貨物也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對部分納稅人已計征入庫的增值稅稅款予以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