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便函[2006]28號
頒布時間:2006-10-31 15:48:44.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農業(yè)稅征收管理局
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新疆、青海?。ㄗ灾螀^(qū)、直轄市)和寧波、青島、廈門市財政廳(局)農稅處,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寧夏、陜西?。ㄗ灾螀^(qū)、直轄市)和大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農稅處: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稅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根據(jù)現(xiàn)行契稅政策,現(xiàn)就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受贈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稅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契稅的征稅范圍(行為)包括`贈與,不包括繼承??偩衷凇?A href="http://jnjuyue.cn/new/63/67/95/2004/9/ad012351111294002350.htm" target=_blank>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進一步明確,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繼承是指法定繼承行為。今年,總局發(fā)出的《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未對現(xiàn)行契稅政策進行調整。其中“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的規(guī)定,并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
二、關于應稅房屋的判斷標準問題。對于被轉移權屬的建筑物,可參照房產稅征管中有關房屋的標準認定是否屬于應納契稅的房屋。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財稅地 [1987] 3號)中對于“房屋”的解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還規(guī)定,對具備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征收房產稅。在政策執(zhí)行中,凡是房產稅征稅的房屋范圍均可作為契稅的征稅對象。
三、關于事業(yè)單位改制的相關契稅政策問題。財政部和總局正在研究制定有關契稅政策。在新政策未實施之前,各地應按現(xiàn)行政策執(zhí)行。
根據(jù)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國有事業(yè)單位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改建前后投資主體發(fā)生變化,新設公司承受原事業(yè)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征收契稅;對改制前后投資主體沒有變化,新設公司承受原事業(yè)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免征契稅。
四、關于國有銀行改制相關契稅政策問題。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guī)定,對原中國銀行等國有商業(yè)銀行進行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承受原銀行及其全資下屬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可免征契稅,但在改制過程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劃撥用地的情況不屬于免稅范圍,對出讓土地的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五、關于投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契稅政策問題。根據(j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可以投資且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契稅征管中,對于同一自然人發(fā)起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公司之間發(fā)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的劃轉行為”,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