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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關稅務問題

2003-12-16 13:4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我廠進行改制,資產評估后出現(xiàn)增值,請問固定資產增值部分能否提取折舊。所提折舊是否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進行股份制改造發(fā)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yè)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列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即企業(yè)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fā)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shù)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即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企業(yè)可從上述兩種調整方法中任選一種,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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