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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
委托收款結算包括托收和付款兩個階段。在托收階段,收款單位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填制銀行印制的“委托收款憑證”,提供必要的收款依據(jù)。收款分郵寄或電報劃回兩種,企業(yè)應根據(jù)需要選擇使用。企業(yè)的開戶銀行受理委托收款以后,將委托收款憑證寄交付款單位開戶銀行。由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審核,并通知付款單位。在付款階段,付款單位在接到銀行付款通知和有關附件后,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期(3天)內付款。如果付款期內未向銀行提出異議,銀行視作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滿的次日將款項主動轉賬付給收款企業(yè)。
付款單位在審查有關單證以后,如果對收款企業(yè)委托收取的款項決定全部或部分拒絕支付的,應在付款期內填寫拒付理由書,連同有關證明單據(jù)送交開戶銀行。銀行收到拒付理由書連同有關憑證寄給收款企業(yè)的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企業(yè),銀行不負責審查拒付理由書。需要部分拒絕付款的,銀行辦理部分轉賬劃款。
付款單位在付款期滿日營業(yè)終了前,如果沒有足夠存款支付全部款項的,在銀行次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有關單證在2天內退回開戶銀行。銀行再將有關結算憑證連同單證或應付款項證明退回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交收款單位。付款單位如果逾期不退回單證,開戶銀行應按規(guī)定處以罰金,并暫停付款單位委托銀行向外辦理結算業(yè)務,直到退回單證時止。
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結算程序和賬務處理,同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比托收承付結算靈活,適用面廣,只要收款單位提供收款依據(jù),銀行即可代為收款,它不受單位性質、結算種類,以及是否具有經(jīng)濟合同之類的條件限制。銀行亦不承擔分期付款和審查拒付的義務。因此,采用這種結算方式,要具有可靠的信用基礎,防止企業(yè)單位不講信用,隨意拒付和借口拖欠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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