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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下會計處理的操作重點與難點系列
視同銷售如何處理?
《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作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jīng)營行為,視同銷售的情況有7項,其中第4項“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以及第5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中沒有“購買”二字,是因為非應稅項目和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外購的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即對內(nèi)的購進貨物沒有進項稅額或者已經(jīng)作了進項稅額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第6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第7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以及第8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3項購買的貨物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當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和捐贈時,再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即對外的購進是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同時,第4項至第8項視同銷售行為,還應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操作重點:在新《企業(yè)所得稅法》下,規(guī)定了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納稅調(diào)整項目表》中需要填寫“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
混合銷售如何判斷?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由于混合銷售的適用納稅人范圍中不包括“其他個人”,僅適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并且其適用征稅范圍是指從事貨物銷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個體工商戶,不包括“提供勞務”。
操作重點:判斷是否混合銷售,主要看是增值稅范圍的行為為主還是營業(yè)稅范圍的行為為主。在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稅貨物與非應稅勞務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從屬關系,即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銷售應稅貨物而發(fā)生。這與既從事這個稅種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應稅項目,兩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完全不同。以貨物為主的混合銷售,征收增值稅。即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則征收增值稅。
通過判斷是否是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判斷其是否是指納稅人的貨物及應稅勞務年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年營業(yè)額的合計數(shù)中,貨物及應稅勞務年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年營業(yè)額在50%以下的經(jīng)營行為。
兼營如何分別核算?
兼營實際上是兩塊業(yè)務。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yè)稅規(guī)定的各項勞務),但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如果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來進行核定其銷售額,而不是作為混合銷售核算。納稅人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也應單獨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這帶有懲罰性,必須單獨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才能享受其優(yōu)惠性政策。
操作重點: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自產(chǎn)貨物的銷售額。如果是兼營未分別核算的,也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一是主管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增加;二是如果判斷為是屬于核算貨物或以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計算和繳納,是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而如果是屬于服務性勞務的營業(yè)稅計算和繳納,是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在實際工作中,由國家稅務局或者由地方稅務局來判斷和分開分別屬于兩個征稅機關征收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執(zhí)行起來,有很大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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