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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與稅務差異

2009-12-14 22:43 來源:全意波

  新會計準則為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減少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降低納稅調整困難,不再強調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屬性,適度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從計量要素這個層面來看,公允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使會計和稅務的差異有所縮小。但在具體應用和實施方面,兩者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概念

  從會計角度來講,按公允價值計量,是指資產、負債按照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自愿進行的資產交換或者是債務清償的金額進行計量,但在少數情況下也會采用估值技術來確定公允價值。

  而在稅法中,對于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債務的豁免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其收入。但在有些情況下,如發(fā)生視同銷售、關聯交易、貨物出口時,稅務機關或海關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不同的方法來確定其公允價值。

  在視同銷售中不能獲得銷售額或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在會計處理上對視同銷售的部分直接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而按照稅法的要求,稅務機關按照如 下順序來核定其視同銷售部分的銷售額或營業(yè)額:(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稅務機關在核定關聯交易的問題時,主要按照下列順序來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yè)務活動的價格;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當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海關估定完稅價格的方法又如下: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qū)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qū)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計量

  在資產的初始計量階段,公允價值在會計與稅法中的應用有所不同。稅法對資產的初始計量運用的是歷史成本這個計量屬性,資產確定入賬價值是按購置時支付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是按照購置時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在會計中,對資產的初始計量大多也保留了歷史成本這個計量屬性,但在對交易性金融資 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時即按照公允價值入賬。除了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其他情況下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入賬價值都是按公允價值入賬的。

  在資產的后續(xù)計量階段,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yè)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確認并沒有條件限制,而不論其是否具有商業(yè)性質。

  《企業(yè)會計準則》中雖然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但是有些在應用公允價值這個計量屬性時給予了一定的條件限制,最典型的有以下兩種。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 —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要求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易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需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該項交換具有商業(yè)性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 —投資性房地產》的規(guī)定,投資性房地產要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yè)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如果上述兩條不能同時滿足,那么投資性房地產只能按成本模式計價。

責任編輯: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