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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分歧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yè)經營方式。它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國際互聯網(Internet)進行商品或勞務的交易。據IDC最新預測,2001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4,500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6萬億美元。無庸置疑,電子商務將以其特有的魅力主宰21世紀的國際貿易。當前,各國面臨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問題。要不要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的看法不一,因為各國的稅收和征管是主權范圍內的事,各自出于對本國的經濟發(fā)展狀況和客觀情況的考慮,大多采取不同的稅收對策。總的來講,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可分為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的兩類分歧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發(fā)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于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持此種觀點的代表者是美國。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極力反對向網絡銷售征稅,不僅要求國會將“延遲網絡征稅”規(guī)定再延長5年,更不斷努力爭取永久性的免稅。他們認為,目前的電子商務還只是一個雛型,尚未奠定堅實的基礎,網絡銷售數字看似龐大,實際卻僅占零售業(yè)的1%,到2004年,也不過剛剛超過2%.如果現在馬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將導致網絡銷售下降1/4.況且網絡公司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也將帶動經濟的各個相關領域,政府從這些業(yè)已存在的征稅渠道將能得到更多的稅收,這比單純對互聯網征稅更能起到積極作用。
2.另一種觀點認為:發(fā)展中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作為電子產品的凈消費者,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會造成其流轉稅流失。他們認為網絡銷售與其他銷售渠道一樣,沒能理由免征銷售稅,否則對傳統(tǒng)商家而言,與網絡商家明顯存在不平等競爭。銷售稅作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大眾得以享受各種社會服務的財務基礎,如果政府不能實現財政收入,最后受損失的還是老百姓。另外,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形成了新的稅收漏洞,也成為一些人進行“合法”避稅的一條生財之道,政府對此應該制定政策,對電子商務征稅,加強征管,堵塞網絡交易中的稅收漏洞。
二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的挑戰(zhàn)與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依據。但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tài)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程的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qū)分并且規(guī)定了不同的課稅規(guī)定。電子商務出現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tǒng)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yè)務,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營業(yè)場所、經營品種、經營數量及經營行為等指標,并通過對各種憑證和賬簿的審核來確定應交納的稅種和稅率。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首先,電子商務實行無紙化操作,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tǒng)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其次,互聯網貿易的發(fā)展刺激支付系統(tǒng)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jiān)控的難度。最后,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jiān)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4.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在電子商務中這一概念無法界定。因為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企業(yè)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來的固定營業(yè)場所、代理商等有形機構來完成,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yè)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無必然的聯系,僅從這些信息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
?。?)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加劇。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yōu)先。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交易的數字化。虛似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以至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fā)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yè)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于發(fā)展中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和國際競爭。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重大問題。
5.電子商務引發(fā)的國際避稅問題。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時候,利益驅動引起的避稅現象層出不窮。由于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使稅務機關很難掌握跨國公司的經營狀況,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jiān)督。據說某些地方在互聯網上推出了“避稅服務”,今后,跨國公司利用網上貿易操作利潤、規(guī)避稅收將更加難以防范。經營電子商務的公司也可以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等手段來逃避納稅義務。在未來若干年內,電子商務引發(fā)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將是智力、技術、效率和速度的對抗。
三、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將在21世紀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經濟浪潮中發(fā)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應盡快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對策,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要求。
1.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它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也就是說,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yè)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tǒng)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fā)展構成阻力。電子商務在我國處于發(fā)展的初期階段,需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國家應給予稅收政策上的優(yōu)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
?。?)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國外經濟學家及國際機構對此基本持相同的看法。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fā)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guī)。
?。?)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fā)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fā)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
2.重新認定國際稅收基本概念。
?。?)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傳統(tǒng)的常設機構概念或判斷標準在電子商務中同樣適用。企業(yè)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OECD.范本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yè)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yè)場所”。所以,只要企業(yè)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yè)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yè)利潤征收所得稅。
?。?)采取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相結合的方式征稅。我國作為電子貿易輸入國,來自國外的收入相對較少,所以更應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對我國居民的電子商務交易全額征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減額征稅。
3.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電子商務不斷發(fā)展,使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zhàn),為此,要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發(fā)展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yè)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jiān)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絡填定申報表、計算并申報納稅,既便于納稅人申報,也便于稅務機關征收和稽核選案。三是從支付體系著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因此,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jiān)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于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藏姓名。這樣,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將十分有效。
4.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網絡經濟的開放性,決定了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電子商務已經打破了國界和地域的概念,這樣也就決定了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有整體性和全球性,單靠一個國家恐怕難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偷逃稅收的問題。因此在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guī)時,需要與其他一些國家聯手制定,并且在具體操作中更需要加強國際之間的密切協作。
「參考文獻」
[1] “電子商務”課題組。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及對策建議[J].財貿經濟,2001(11)。
[2] 佘家金。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和稅收對策[J].經濟研究參考,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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