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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

來源: 編輯: 2004/06/17 00:00:00  字體: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既可以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界定。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xiàn)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jù)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jù)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和《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以及國家干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guī)審計。常規(guī)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fā)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xiàn)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jù)。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zhàn)。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lián)系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yè)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yè)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干部任期業(yè)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jù),同時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guī)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fā)現(xiàn)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于防范,健全了監(jiān)督制約機制,有利于發(fā)現(xiàn)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干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后任的經營業(yè)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于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xù)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shù)姆诸?,有助于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f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jù)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fā)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的規(guī)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yè)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yè)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jiān)督破產企業(yè)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shù)淖冑u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yè)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對領導干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防患于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fā),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yè)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yè)實施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監(jiān)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干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2.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yè)進行審計監(jiān)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據(jù)此,目前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

  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依法作出處理。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本級政府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部門。

  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后,應當將其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jù)。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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