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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以下簡稱新準則),是財政部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并于2003年修訂的《企業(yè)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以下簡稱舊準則)進行再次修訂而完成的。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主要有以下六大變化:
一、準則框架結構和行文的變化
從準則框架結構的變化來看,舊準則由引言、定義、調整事項、非調整事項、股利、持續(xù)經營、附則等七部分構成;新準則對舊準則中的條款和內容作了歸類和整合,框架結構沒有采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采用的“引言”、“目標”、“主要內容”、“披露”等格式,而是遵從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習慣,采取“章節(jié)”、“條款”式,共分為4章10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和披露。同時,在行文表達上,新準則更符合中國的語言表達方式,條文表述更為規(guī)范化、條理化和通俗化,更便于會計人員的理解和實務操作。例如,新準則在總則一章中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定義為“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刪去了舊準則定義中“需要調整或說明”幾個字,言簡意賅地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涵蓋的期間和范圍及其本質。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界定與會計處理的變化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對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定義、通常包括的項目和會計處理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首先,舊準則認為“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jù),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金額做出重新估計的事項”。這個定義看似嚴謹和具體,但實際上并沒有“一針見血”地體現(xiàn)出調整事項的本質特征,不容易判斷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某一事項究竟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另外,舊定義中“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一句中的“后”字顯得有些多余,因為準則中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定義中明確界定了時間范圍,即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而新準則對舊準則調整事項的定義進行了修改,明確指出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jù)的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地判斷某一事項究竟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要取決于該事項表明的情況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是否已經存在。若該情況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經存在,則屬于調整事項;反之,則屬于非調整事項。
其次,新準則對調整事項所包括的主要項目也采取舉例方式作了具體規(guī)定:
一是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yè)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xiàn)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二是資產負債表日后取得確鑿證據(jù),表明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發(fā)生了減值或者需要調整該項資產原先確認的減值金額;
三是資產負債表日后進一步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
四是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現(xiàn)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由此可見,新準則對調整事項所包括的主要項目作了較大的刪改,增加了有關需要調整預計負債或確認新負債的舉例;刪去了原準則中的第二項和第四項,基本上保留了第一項和第三項,并且對其表述更加嚴謹和細致,更具有可理解性和操作性。
最后,新準則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即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既要進行有關賬務處理,還要同時調整年度財務報告和中期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數(shù)字;既要調整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相關項目的金額,還要調整已經“轉正”的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范圍、舉例與會計處理的變化
首先,新準則修改了非調整事項的定義,擴大了非調整事項的范圍。舊準則把“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fā)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作為非調整事項,認為只有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的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才是非調整事項。新準則把非調整事項解釋為“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情況的事項”,從而將所有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情況的事項都納入非調整事項的范圍,而不論這些事項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等情況如何。
其次,舊準則列舉了十二項具體非調整事項,而新準則對其進行了重新組合,刪去了舊準則中的第四、九、十、十二項舉例。鑒于企業(yè)合并或者處置子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企業(yè)股權結構、經營范圍等方面,對企業(yè)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新準則又刪去了舊準則中對企業(yè)合并或處置子公司的限制“重大”一詞,意味著只要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企業(yè)合并或處置子公司就屬于非調整事項,不再區(qū)分是不是重大,這樣有利于增加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
最后,新準則明確了非調整事項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即企業(yè)發(fā)生的非調整事項,不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同時要求對每一項重要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做出相應的披露。
四、對擬分配和宣告發(fā)放的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變化
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yè)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fā)放的股利或利潤,舊準則要求將該類現(xiàn)金股利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股票股利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而新準則要求對資產負債表日后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fā)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負債,但應在附注中單獨披露。這是因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y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擬分配或經審議批準宣告發(fā)放股利或利潤的行為雖然可導致企業(yè)負有支付股利或利潤的義務,但支付義務在資產負債表日尚不存在,不應該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告,因此,該事項為非調整事項。
五、對持續(xù)經營部分說明的變化
新舊準則都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表明持續(xù)經營假設不再適用的情況進行了規(guī)定,新準則對持續(xù)經營部分的說明進行了刪減,在總則部分單獨列出一個條款,對該事項作出規(guī)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表明持續(xù)經營假設不再適用的,企業(yè)不應當在持續(xù)經營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這表明企業(yè)不得在原有基礎上調整財務報表金額,也不得僅僅在附注中做出說明,既明確了企業(yè)在發(fā)生該種事項情況下的處理要求,同時也表明新準則對調整事項、非調整事項處理方法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符合持續(xù)經營假設的企業(yè)。
六、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披露內容的變化
舊準則沒有單設披露這一部分內容,而是在每一部分內容后面較為概括地規(guī)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披露的內容。新準則遵循重要性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在第四章中具體規(guī)定了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每項重要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企業(yè)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取得了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的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jù),應當調整與之相關的披露信息。”等等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有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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