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制作或訂做貨物應繳增值稅還是營業(yè)稅?
問:按客戶要求制作或訂做的標牌、標語牌、廣告牌、商店用的掛旗等商店用的美工裝飾用品,繳增值稅還是營業(y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nèi)。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上述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按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否則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