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概述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huán)節(jié),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各種政策規(guī)定。具體包括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稅務稽查機構,應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行使稅務稽查職能。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所屬稅務稽查機構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公民舉報稅務違法案件。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為此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發(fā)布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繩,依*人民群眾,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
稅務稽查的范圍:包括稅務法律、法規(guī)、制度等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及稅務活動的合法性,偷、逃、抗、騙、漏稅及滯納情況。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tǒng)篩選;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征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確定。
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fā)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fā)票,偽造、私自制作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稅務稽查的實施: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應當先全面了解被查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稽查辦法,然后向被查對象發(fā)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但是,對于被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其他關系,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實施稅務稽查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
實施稅務稽查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稅務稽查需要跨管轄區(qū)域稽查的,可以采取發(fā)函調查和異地調查兩種方式。
在稅務稽查結束的時候,稅務稽查人員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
對于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稽查完畢,稽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和其他證據,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對于不需要立案查處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稅務稽查完畢,可以按照簡易程序,由稽查人員直接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之后執(zhí)行。
對于經過稽查沒有發(fā)現問題的,如果沒有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結論》報批;如果已經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有關稽查資料,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稅務稽查的步驟:準備階段——有關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進行分析,制定檢查提綱;實查階段——憑證、賬冊、報表的檢查,實物清查賬實相符,生產現場實地檢查。
稅務稽查的方法:(1)順查法:憑證、賬冊、報表;(2)逆查法:報表、賬冊、憑證;(3)聯查法:對報表、賬冊、憑證有聯系的內容、數據相互對照檢查;(4)側查法:根據有關人員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的檢查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