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資源稅的納稅輔導——資源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來源: 編輯: 2003/06/16 15:12:23 字體:
  一、資源稅的稅目、稅率

  資源稅設置七個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各稅目的具體內容見《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其適用稅額,依照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執(zhí)行。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zhí)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zhí)行。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規(guī)定,對于伴采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guī)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確定按如下方法進行: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這里所說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生產和非生產兩部分。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

 ?。?)煤炭,對于以自產原煤連續(xù)加工洗煤、選煤或用于練焦、發(fā)電、機車及生活等用煤,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按照規(guī)定,個體戶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應納稅額,按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依照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此外,按規(guī)定,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扣除。在實際操作時,對于當期準予扣除的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采用如下計算公式計算確定: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外購液體鹽資源稅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液體鹽的數量+當期購進的液體鹽的數量-期末庫存的液體鹽的數量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四、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設置復式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的個體戶,其應繳納為資源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應交納的資源稅稅額;借方反映已經交納或允許抵扣的資源稅稅額;余額在貸方表示應交而未交的資源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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